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3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野洞河镇万丰村。
法定代表人袁开飞,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和,黄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黄平县苗陇乡火车站(枫香)村六(对面门田)组。
法定代表人龙满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江,男,1972年10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6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 潘 忠 武
审判员 李 焱
审判员 杨 海 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