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野洞河镇万丰村。
法定代表人袁开飞,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黄平县苗陇乡火车站(枫香)村六(对面门田)组。
法定代表人:龙满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江,男,1972年10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占江名下登记有牌号贵H×××××解放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龙占江名下登记有牌号贵H×××××解放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