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黄平县野洞河镇万丰村。
法定代表人袁开飞,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龙满江,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江,男,1972年10月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原告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2622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龙占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占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龙占江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