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万峰惠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黄平县万峰惠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黄平县野洞河镇万丰村。

法定代表人袁开飞,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龙满江,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江,男,1972年10月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原告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2622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龙占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占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龙占江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