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3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野洞河镇万丰村。
法定代表人袁开飞,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和,黄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地址黄平县苗陇乡火车站(枫香)村六(对面门田)组。
法定代表人龙满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江,男,1972年10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占江名下登记有牌号贵H×××××解放牌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