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野洞河镇万丰村。
法定代表人袁开飞,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和,黄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苗陇乡火车站(枫香)村**(对面门田)。
法定代表人龙满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江,男,1972年10月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原告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占江两个银行账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现本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占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占江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