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万峰惠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黄平县万峰惠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野洞河镇万丰村。

法定代表人袁开飞,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和,黄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苗陇乡火车站(枫香)村**(对面门田)。

法定代表人龙满江,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占江,男,1972年10月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原告黄平县***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黄平县枫香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龙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占江两个银行账户。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现本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占江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占江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2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