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5112号 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