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民初7090号
原告: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霖,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英,女,1951年3月31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霖,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佳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王 闯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