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587号
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沈阳市和平区。任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2.50元,由原告沈阳倍孚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毓梓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