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邵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会、天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428号 原告:**会,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会之子,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会与被告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会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会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