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428号
原告:**会,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会之子,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会与被告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会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会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