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2825号
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96、98号沙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提交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原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房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