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优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60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6044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华优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乔慧,依次为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邹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优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格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优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0元减半收取7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市华优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