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财保752号
申请人: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城崇文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锦绣路红星国贸。
法定代表人:陈永,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玉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丁笑
书记员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