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3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骞,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化路东侧诚信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34429763K。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英翠,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崇文大道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99276320。
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融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磡领世郡尚景园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2310370F。
法定代表人:鲍捷,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宁义达热力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融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海洋
审 判 员 扈 琳
审 判 员 张思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远
书 记 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