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思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句容林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沈绪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铭,女,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句容***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路经营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路iv>
法定代表人:汤元华。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8)苏0102民初322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05700元、利息40000元、受理费2996元、保全费20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案涉债务,亦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或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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