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7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4202室。
法定代表人:沈绪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文,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娟,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锐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知行路63号祥云半山居8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美。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锐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102民初7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2月6日、12月9日、2022年1月20日、3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或轮候冻结相关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9日-2022年12月8日。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三、2021年12月2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2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民初7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