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4202室。
法定代表人:沈绪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智慧谷A2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沈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洋,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0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74191.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2、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信息、无车辆、无房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82.4元,扣除执行费208元,剩余20374.4元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庆
审判员 周庆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