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2086号
原告:凉州区***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花亭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厂总经理。
被告: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58号6号楼2-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凉州区***建材厂诉被告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5日凉州区***建材厂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凉州区***建材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凉州区***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凉州区***建材厂承担。
审判员 周 茂 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