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586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文生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冬丽
书记员 刘琦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