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5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新都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5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费682000元,诉讼费5062元。本案执行费9271元。 在执行中,202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青海翔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105执1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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