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2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4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994.68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994.68元以内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