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亦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费1025元,合计2185元,由上诉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18元,减半收取1056.09元,由上诉人天津英联石油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