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盛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余杰辉。
被执行人:长沙盛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车站中路128号综合楼二楼西北场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盛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2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沙盛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于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分别于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7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7月31日,本案已受偿0元,申请执行金额113415元(不含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