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慧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992号
原告: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余杰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慧慧,女,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慧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5月12日向原告湖南天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34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煜
书记员阙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