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024执保156号
***、段宴琴、***、***、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段宴琴、***、***、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提交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591587.86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如申请人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的后果自负。
经本院执行,本院(2021)湘1024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保全,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