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A)。
法定代表人:羊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梅,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周光营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成昕琪
书 记 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