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1执40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吉240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费1482元。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账户存款210.1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8703.3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8858.4元。2022年12月15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75元后将51308.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中包括财产保全费1482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2)吉240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财产保全费1482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