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5执保421号
申请人龙井市合成利清淤砂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吉24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被申请人吉林省禹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H43369号小货车一辆,期限为一年;二、*****名下吉H4C017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21)吉24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