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航建设有限公司

3504江苏安仕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乾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504号
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城1号楼2507
法定代表人:耿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荣,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华,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乾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杰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文,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5元,依法减半收取1422.5元,由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