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504号
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城1号楼2507
法定代表人:耿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荣,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华,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乾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杰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文,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5元,依法减半收取1422.5元,由原告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