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575号
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湘江中路49号办公楼1、3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艾。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琪,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4025房。
法定代表人:袁伍兵。
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迪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吉琳
书记员栗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