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155号之二
原告: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兴工大道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89548083F。
法定代表人:冯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湖南赛运迪普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40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PG4F1R。
法定代表人:袁伍兵,总经理。
原告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5日原告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61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两项共计8781元,由原告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补博霖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