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1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兴工大道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89548083F。
法定代表人:冯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湖南赛运迪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40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PG4F1R。
法定代表人:袁伍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作出(2022)湘0112民初7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2022年9月5日,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虹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对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的冻结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补博霖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