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935号
原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袁伍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璐,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葛多磊,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蓉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阿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