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亭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福才标三、四组世纪公寓9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解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蔡红,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世纪大道与黄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顾金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辰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洲际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辰建筑安装公司诉称:2014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洲际逸品小区1#-12#楼配电箱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对涉案小区装配电箱的承包方式、技术质量要求、地点、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均进行了约定。204年5月16日、6月15日、8月10日,原告将配电箱运至洲际逸品小区,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进行了安装。2014年11月30日,该小区竣工验收完毕。后被告仅付款30万元,尚欠1941709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417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
被告洲际置业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供货情况属实,但具体数额需要双方核实供货的具体的数额和价款以确定供货总价。2、被告已经将开发的洲际逸品房屋2套抵给原告,2套房屋的价款1147189元,上述抵债已经办理了相关确认手续,被告也向原告开据了房款收据,以房抵债成立,请从货款中依法扣减已经抵冲的房款,剩余货款依法结算。3、原告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被告不予认可,理由是根据被告支付的30万元现金以及二套房屋的价款抵冲后,被告所欠货款数额较少,原告主张10万元违约金明显偏高,请求法院依法调减。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天辰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与洲际置业公司(甲方)签订《配电箱制作安装合同》一份,洲际置业公司将其承包的洲际逸品小区1#-12#楼配电箱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天辰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合同约定: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该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加工费、运输费等;2、安装数量以甲方提供的数量清单为准;3、乙方将设备送至指定地点并安装结束后,甲方会同与该设备使用相关的施工单位按图纸及相关规定验收,对经检验验收合格的设备,甲方予以接受,视为安装已结束;4、合同价款:总价为贰佰贰拾肆万壹仟柒佰零玖元整(2241709元);5、付款方式:货到现场共同验收后付到货款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付至95%,质保金留合同总价的5%,质保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6、质保期为乙方供货之日起12个月;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因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天辰建筑安装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15日、8月10日按约履行了全部供货和安装义务,洲际置业公司签字确认。后洲际置业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9月4日、10月17日向天辰建筑安装公司分别付款10万元,共计付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1941709元未给付。
2015年2月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洲际置业公司将洲际逸品*****及*号车库、*****及*号车库分别折价563237元及583952元给天辰建筑安装公司来抵冲差欠的部分工程款。同年2月6日,洲际置业公司向天辰建筑安装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两份。协议达成后,洲际置业公司并未实际向天辰建筑安装公司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目前,因洲际置业公司涉其他案件,洲际逸品*****已于2015年3月5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等7家法院查封,*室房屋被告已于2015年2月3日出售给案外人***。
另查明,洲际置业公司已于2014年11月30日向部分业主交付了洲际逸品的房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配电箱制作安装合同、江苏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购房合同审核单、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亭民初字第972-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价值20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配电箱制作安装合同》及合同补充说明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1941709元的问题。原告作为承包人已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的义务,且建设工程经实际交付业主使用,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被告已付工程款30万元,尚欠1941709元未支付。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现案涉工程所在小区已向业主实际交付了房屋,且合同约定的12个月质保期已到期,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全部工程款。关于被告辩称其已将两套房屋折价1147189元给原告,被告所欠工程款应扣减1147189元的意见,本院认为,目前因该*室房屋已被查封,*室已被被告出售给案外人***,客观上原告已无法取得该两套房屋的产权,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9417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现被告未能按期给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8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9417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8130元,由原告盐城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0元,由被告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