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8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石牛塘组175号。
法定代表人:蒋黎慧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俣栀,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兴联路洋湖景园商务中心25号栋东栋9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帆,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了(2022)湘0104民初78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辉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洋洋
书 记 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