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湖南某某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1执保282号
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2022年12月16日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兴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尾号为0587账户内的存款,申请控制金额为1741414.04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186783.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保全人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除冻结的,由湖南省中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可供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