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6013号
原告:中山市东区旺利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北段白沙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304838。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第二工业区30号出租房楼下铺位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5848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81、8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649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中山市东区旺利水泥构件厂与被告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并于2023年2月17日向原告中山市东区旺利水泥构件厂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中山市东区旺利水泥构件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区旺利水泥构件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