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北斗科技园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435号 原告:广东**北斗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81、8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北斗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北斗公司支付原告**北斗公司为委托第三方完成案涉工程墙体广泛渗漏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修复费用(修复费用暂为1000000元,最终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准);2.判令被告中南公司承担原告**北斗公司支出的公证费用22400元;3.判令由被告中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被告中南公司与原告**北斗公司的原股东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就被告中南公司承包案涉工程事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021年7月15日,被告中南公司与原告**北斗公司、原告的原股东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三方就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事宜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2021年9月8日,案涉工程取得《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2022年2月25日,原告**北斗公司取得了案涉工程的《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2日,原告**北斗公司的原股东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将所持原告**北斗公司之全部股权转让予广东恒坤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东**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新股东接手公司后,2021年12月6日,原告**北斗公司的名称由原用名***宏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恒拓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后公司名称再次于2022年11月10日变更为现用名。后为装修、使用案涉工程,原告**北斗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案涉工程过程中,发现案涉工程存在建筑物的外墙瓷砖与腻子脱落、墙体开裂、建筑物内部墙体大面积渗漏、部分钢筋裸露、消防系统重要部件缺失(无消防车取水栓、发电机房无消防防火阀和气体泄压阀、消防栓稳压水泵无自动启泵装置)等情况。为此,原告**北斗公司多次联系被告中南公司,被告中南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双方当面形成如下共识:关于墙体渗漏问题,确认是由于被告中南公司在之前的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导致,被告中南公司承诺于2022年8月15日前修复完毕;关于消防系统重要部件缺失问题(无消防车取水栓、发电机房无消防防火阀和气体泄压阀、消防栓稳压水泵无自动启泵装置),确认是由于被告中南公司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被告中南公司承诺于2022年8月15日前补全上述消防系统缺失的部件,使之能够正常运行。由于双方人员并未当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2022年7月25日,原告**北斗公司工作人员将根据双方现场形成的意见整理的会议纪要发给被告中南公司与会人员,但被告中南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到会议纪要内容后仅回复“收到”,此后,被告中南公司并没完成签名**确认手续,也没有与原告**北斗公司联系落实修复责任问题,更没有进场开展修复施工工作。有鉴于此,原告**北斗公司又多次发函催促,并指出若被告中南公司拒不履行修复责任的,原告**北斗公司将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被告中南公司承担,但被告中南公司在收到通知函后,依然拒绝履行修复责任。由于原告**北斗公司需对案涉工程进行部分室内装修而被告中南公司又拒绝进场修复,因此,为避免双方对案涉工程的现场状况产生争议,原告**北斗公司在对案涉工程进行室内装修前,于2022年10月17日委托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案涉工程的相关现场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由此支出了22400元的公证费用。另一方面,为顺利促使被告中南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原告**北斗公司也曾通过“广州政务”系统向政府部门反映被告中南公司拒绝承担修复责任的情况,政府部门跟进后于2022年11月28日回复称“维修单位(被告中南公司)表示目前在海珠区封控,待解封后派人跟进处理”,但被告中南公司至今没有主动与原告**北斗公司联系,更没有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综上,在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原告**北斗公司已经多次催促履行修复责任,并指出若被告中南公司不履行修复责任的,原告**北斗公司将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被告中南公司承担,但被告中南公司在收到通知依然拒绝履行修复责任,且在原告**北斗公司通过“广州政务”系统向政府反映被告中南公司拒绝承担修复责任的情况后,被告中南公司虽然口头同意安排人员进场处理,但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由此可见,被告中南公司已不具有履行修复责任的任何诚意。因此,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北斗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北斗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南公司于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审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虽系**北斗公司的原股东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南公司(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广州****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但从**北斗公司(原名称广州晟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支付证明》上看,**北斗公司曾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中南公司就涉案工程的验收、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办理确认,结合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北斗公司、中南公司三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载明**北斗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权益人等情况,可见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各方已合意确认实际发包人为**北斗公司。现**北斗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并依据《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中南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中南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维修义务系基于其对于涉案工程建设的衍生,故该《工程质量保修书》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组成部分,本案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鉴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中南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北斗公司应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北斗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