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李正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2民初2736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坤,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肇庆市粤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八路东侧、风华路北侧4区即棠下工业区东侧第六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竣,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81、8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彬,该司员工。 第三人:***,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诉被告李正坤、肇庆市粤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岑缌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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