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52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
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81、8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