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2976号
原告: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南路99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00383783。
法定代表人:史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萌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陈松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汉族,山东菏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9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原告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慧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