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3执保3号
申请人: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003837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菏泽市和平南路***号*楼。
被保全人: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01969XM。
法定代表人:**柱,董事长。
住所地: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泉城路以东。
申请人菏泽市赛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并已提供了保险担保。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冻结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账户余额10×××40账户内存款329.19元。冻结期限一年,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3执保3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