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14734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8月20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
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青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1168Q
法定代表人:张玉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南二环与宿松路交口绿地中心**1818信用代码:91340100MA2TMWM71E。
法定代表人:寇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
诉讼
请求
及
事实
与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原告当庭撤回此项诉请);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万元服务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服务项目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用为4万元,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5日内原告支付2万元,余款分期,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的目的为:原告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认证)为高新技术产业,如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已提供服务但申请事项被全部驳回或者未通过认证的,原告向被告退还发票或协助办理发票冲红手续后,可向乙方申请退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转款2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随即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同时,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被告开具给原告的专票退还给被告,但被告迟迟不退款,由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
被告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供证据。
审理
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基本事实。另查明,2019年12月31日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价税合计贰万圆整”,该发票于2020年4月10日退还被告处。
裁判
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协议书》、《徽商银行电子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截图、快递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裁判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 ?逾期
付款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 判 员 陈思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宁小姣
注:本表格式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非表格式的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