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2102号
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二期青网大厦十四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116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丽,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
法定代表人:高献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人武部4楼。
法定代表人:洪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由原告环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