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883号
原告: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经营人:董学山,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中建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富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伍香,总经理。
被告:于金付,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原告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中建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金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
租赁站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牙克石市众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乔永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