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安市钢强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4民初1220号
原告:六安市钢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姚李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PU58L3R。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大全,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利,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鸿诚大厦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8880A。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钢强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强公司)与被告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明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钢强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此纠纷已妥善自行处理,因此,原告钢强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钢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六安市钢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兵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连春
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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