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存宝、王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存宝,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红,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洋,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清扬路西150米处新疆九州通现代医药产业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鸿诚大厦7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关存宝因与被申请人王洋、安徽圆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存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建红
审 判 员 侯卫宁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宫丛慧
书 记 员 袁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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