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264号
原告:***,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被告:济宁宏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纸坊镇石蜡屯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6295354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宁市金乡经济开发区众城现代城**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宏迪车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