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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济某某车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财保744号之一 原告:***,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告: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纸坊镇石蜡屯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62953544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车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鲁0829财保744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驾驶、被告济***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轻型栏板货车扣押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涉案车辆保管中心。被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缴纳9900**证金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驾驶、被告济***车业有限公司并所有的鲁H×××××轻型栏板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