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雄洋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民初1142号
原告:***市雄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58540208XL,住所地***市灵寿县正南南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高占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慧婵,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O7NW1F5U,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金筑凤凰城6幢2单元1603号。
法定代表人:腾万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立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广其,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雄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市雄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雄洋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院(2018)冀0502民催1号除权判决所涉票号31300052/31213360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20万元退还给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雄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市雄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少军
审判员  房 伟
审判员  曹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