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2民初2787号
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682954660C。
法定代表人:夏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01199086Y。
法定代表人:张克星,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真,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金筑凤凰城6幢2单元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130531MA07NW1F5U。
法定代表人:腾万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为4645元,由原告江苏悦达智能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书江
人民陪审员  闫培昭
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凡